Uuu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资质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业务范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业务范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业务范围: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在国家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在评标办法、工程货物、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勘探、房屋建筑的招投标法规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是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表示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时间范围。其服务范围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予以规范。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样本中第五条,规定了代理人代理服务内容:
1、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含工程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或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7、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草拟工程合同。
在招标实践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完成了代理任务。理由是根据合同法,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采购合同的生效比较特殊,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生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在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如果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帮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因此,从广义上讲,招标代理的服务范围应该是从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至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中“协助”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