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经过清理,103号令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
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有10余个,包括:
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
5、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7、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
8、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0号);
9、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10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财库〔2002〕35号)等。